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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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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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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怎样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07 11:25)    点击:195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怎样的?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点:

  (1)法官消极中立:表现为,一是法官开庭前不接触证据材料,避免其产生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证据,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法官在审判中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判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本身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由于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都会积极主动举证、质证、相互辩论,使法官形成对己有利之判断。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得以充分实现,表现为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平等辩论、交叉询问使审判程序充满“诉讼竞赛”气氛。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也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表现为: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深度取决于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交易。法官只要查明协议是完全自愿、没有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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