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规定,撤销权的特征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1 15:32) 点击:225 |
破产法的规定,撤销权的特征有哪些? 1.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均是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不在撤销之列。 2. 债务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明显不公正的性质。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的财产减少,还可能是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其他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虽也因此受损,但此属正常市场风险,不得对之行使撤销权利。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行为,都是可认定或推定为债务人恶意进行、具有诈欺性质的行为,或明显不公正的行为。 3.撤销权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正当损害。所以,有的学者认为,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前提,就是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从事上述行为时,企业经营状况正常,资产超过负债,并无破产之虞,未实际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即使以后企业亏损破产,对该行为也不得撤销,这也是为了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应当说,采用这一实质判断原则较为公平,但由于存在举证较为困难、责任不易划分等问题,在实践中较难实行。我国《破产法》采用的是程序判断原则,即建立嫌疑期制度,以立法规定的特定期间内进行的规定行为为撤销权行使对象,不再对该行为实施时是否实际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作实质分析判断。 4.撤销权只能在法定期间内构成,并得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为使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有一个易于判断的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期间内,即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进行的前述行为,清算组才有权对之提出撤销申请。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在破产宣告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的期间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由清算组行使撤销权。违法行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对债权人追加分配。在破产程序终结一年以后,再发现这些行为,因诉讼时效已过,便不得再予撤销了。这是为使社会经济关系稳定,不致因一些债权人的利益而长期处于动荡状态。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