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详细这俩个网站能帮助你:www.uii158.com  详细:www.mwbrg.com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破产法的规定,撤销权的特征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1 15:32)    点击:225

破产法的规定,撤销权的特征有哪些?

  1.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均是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不在撤销之列。

  2. 债务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明显不公正的性质。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的财产减少,还可能是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其他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虽也因此受损,但此属正常市场风险,不得对之行使撤销权利。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行为,都是可认定或推定为债务人恶意进行、具有诈欺性质的行为,或明显不公正的行为。

  3.撤销权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正当损害。所以,有的学者认为,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前提,就是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从事上述行为时,企业经营状况正常,资产超过负债,并无破产之虞,未实际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即使以后企业亏损破产,对该行为也不得撤销,这也是为了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应当说,采用这一实质判断原则较为公平,但由于存在举证较为困难、责任不易划分等问题,在实践中较难实行。我国《破产法》采用的是程序判断原则,即建立嫌疑期制度,以立法规定的特定期间内进行的规定行为为撤销权行使对象,不再对该行为实施时是否实际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作实质分析判断。

  4.撤销权只能在法定期间内构成,并得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为使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有一个易于判断的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期间内,即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进行的前述行为,清算组才有权对之提出撤销申请。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在破产宣告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的期间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由清算组行使撤销权。违法行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对债权人追加分配。在破产程序终结一年以后,再发现这些行为,因诉讼时效已过,便不得再予撤销了。这是为使社会经济关系稳定,不致因一些债权人的利益而长期处于动荡状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永红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永红律师,胡永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永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639292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永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恩施律师 | 恩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永红律师主页,您是第2352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