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1 15:32) 点击:189 |
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吗? 撤销权的行使以破产人、行为相对人即第三人为限。有的国家立法规定,第三人限指恶意第三人和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恶意第三人是指明知或应知财产转让是非法的财产转得人,转手次数多少则不论。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因未对其取得的财产支付对价,行为性质应属不当得利,故也应当返还财产。通常,对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不能追回财产,因其既无侵害债权人利益之故意,在交易中也无不当得利,这时,只能向违法责任者追究赔偿责任。也有的国家立法规定,撤销权的成立是无条件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恶意,均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如美国的破产法(尽管实际实行起来往往并非如此) 。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用后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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