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详细这俩个网站能帮助你:www.uii158.com  详细:www.mwbrg.com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1 15:32)    点击:189

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吗?

  撤销权的行使以破产人、行为相对人即第三人为限。有的国家立法规定,第三人限指恶意第三人和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恶意第三人是指明知或应知财产转让是非法的财产转得人,转手次数多少则不论。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因未对其取得的财产支付对价,行为性质应属不当得利,故也应当返还财产。通常,对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不能追回财产,因其既无侵害债权人利益之故意,在交易中也无不当得利,这时,只能向违法责任者追究赔偿责任。也有的国家立法规定,撤销权的成立是无条件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恶意,均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如美国的破产法(尽管实际实行起来往往并非如此) 。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用后种模式。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永红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永红律师,胡永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永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639292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永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恩施律师 | 恩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永红律师主页,您是第2352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