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对相对人发生什么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1 15:32) 点击:252 |
因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对相对人发生什么效力? 《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丧失对财产的经营处分权,不得再进行民事活动,只有接管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在破产清算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的职权之一是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这便影响到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清算组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必须以是否对(大多数)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基本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增加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应继续履行,反之,便应解除合同。在作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宣告破产时,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应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合同的履行包括交付货物、支付金钱、履行劳务等多种形式,有的是一次性履行合同, 有的是持续性履行合同。未履行的合同有单方未履行的,也有双方未履行,而且存在完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和履行不当的区别。由于实际情况复杂,所以并非所有合同清算组都有权决定继续履行。例如,绝大部分破产债权都是因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收了对方的钱或货却没有对待给付。清算组如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力,就可能出现对个别债权人以履行合同为名给予单独、完全清偿的现象,不仅不符公平清偿的破产法基本原则,也与法律为清算组设立这一权利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根据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区别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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