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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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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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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对相对人发生什么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1 15:32)    点击:252

因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对相对人发生什么效力?

  《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丧失对财产的经营处分权,不得再进行民事活动,只有接管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在破产清算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的职权之一是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这便影响到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清算组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必须以是否对(大多数)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基本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增加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应继续履行,反之,便应解除合同。在作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宣告破产时,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应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合同的履行包括交付货物、支付金钱、履行劳务等多种形式,有的是一次性履行合同, 有的是持续性履行合同。未履行的合同有单方未履行的,也有双方未履行,而且存在完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和履行不当的区别。由于实际情况复杂,所以并非所有合同清算组都有权决定继续履行。例如,绝大部分破产债权都是因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收了对方的钱或货却没有对待给付。清算组如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力,就可能出现对个别债权人以履行合同为名给予单独、完全清偿的现象,不仅不符公平清偿的破产法基本原则,也与法律为清算组设立这一权利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根据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区别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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