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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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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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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妇女身体应当如何惩处?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8 12:00)    点击:280

伤害妇女身体应当如何惩处?

  故意对妇女的身体实施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行为。妇女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加以侵犯。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伤

  害妇女身体行为的处罚如下:

  1、故意伤害妇女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妇女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妇女发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妇女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伤害妇女身体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理,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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