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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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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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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人身自由权方面有哪些规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8 11:57)    点击:207

妇女人身自由权方面有哪些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包括:第37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9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等保障渠道,要共同维护妇女的这项权益;第4l条“禁止、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

  妇女的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妇女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更是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人身自由,就根本谈不上享有其他权利。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仍时有发生,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拐卖犯罪集团化、跨国拐卖、拐卖婴幼儿等,严重地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毒瘤。在一些地方,由于落后的传统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辱骂、围攻、殴打解救人员,甚至发生将解救人员作为人质扣押、毁坏解救人员交通工具的事件,有的还酿成打伤、打死解救人员的恶性案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这种现象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协调、督促、检查,帮助解决人、财、物的职责;公安部门负有执行解救工作的职责;民政、劳动保障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工作。社会公众要尊重被拐卖、绑架妇女的意愿选择,不得予以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决不仅仅是宪法和其他法律的重复,而是国家从更有效地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遏制当前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的现象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来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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