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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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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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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2 16:26)    点击:352

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导语]:2015年7月23日,星期四,大暑中伏。恩施的天气异常闷热。

  清早刚一上班,胡永红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某乡建筑有限公司南苑小区项目经理苏某,便来到胡永红律师办公室并声称,年前质押给另一建筑公司的钢材现锈迹斑斑,已经贬值;质押的水泥现已经没有踪影。不知如何处理为好?

  [案情简介]:某乡建筑有限公司南苑小区项目经理部的职工没钱回家过年。开发公司说年前资金特别紧张,实在无法可想,但保证春节后两个月内付进度款。但是职工眼下要路费呀!项目经理走投无路,打起了现场材料的主意。

  他们找到了一家建筑有限公司,对方把价砍掉原价的1/3。经理想:这样低的价,卖掉太可惜了;但是可以质押给他,反正节后要赎回的。于是,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对方派人接管了这批材料。

  待快到两个月返回工地一看:钢材锈迹斑斑,那些锈蚀严重的钢材在除锈以后只能降级使用;而水泥全不见了。那家建筑公司说,春节前后连日大雨,水泥已经开始板结,只好赶快卖掉了。说罢拿出了发票。

  这钢材、水泥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或者一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处理建议及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那个建筑公司因没有采取防雨措施,对钢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水泥的处置可以理解并且受法律保护。南苑项目经理部可以收回钢材及水泥款,同时,向对方支付扣除了钢材赔偿费的借款和利息。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诗一首以示小结:

  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过年无路费,现场材料作质押;

  下雨未管钢材锈,水泥提前已变卖;

  保管不善应赔偿,自然毁损不担责;

  依法收回质押物,损失钢材需赔偿。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人民法院旁边)

  撰稿时间:201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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