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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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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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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利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2 16:23)    点击:338

宅基地使用权利

  把房子卖了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导语]:2014年12月25日,圣诞节,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的老乡和朋友何子军、何洪鑫二族房兄弟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诉说因其去年购买了族兄何洪鑫一处宅基地,现村委会干部要收回其老宅基地,他不知如何处理是好?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 案情简介]:农民何洪鑫做生意十多年了,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乡里的房子一直闲置。去年春,同村村民何子军看上了他的房子,何洪鑫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

  此宅基地夏天是雨季,泥石流冲垮了几户村民的住房。一天,村、乡干部一起来找何子军,说是要收回他老家老宅地基给受灾村民。这样做,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如果有一天,何洪鑫不想经商了,能否再申请宅基地,重新在农村盖上新房。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消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村、乡干部收回何子军老宅基地,重新分配给受灾村民的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何洪鑫卖掉老住宅后,不可能再重新申请到宅基地。

  关键词解读:

  宅基地使用权: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承包所有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力。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城乡居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等组织不能够成为该项权利的主体。城镇居民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方能取得。

  对此胡永红自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买房卖旧宅,兄弟购房二处地;

  雨季冲垮村民房,村委急收老宅地;

  出售出租无宅地,一户只能一处宅;

  城乡居民成主体,法人团体不批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2号(恩施市法院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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