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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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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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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2 16:20)    点击:238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导语]七月一日,党的生日。

刚一上班,我的大学同学马国忠便来到我办公室,声称准备为其同事张振亚借款20万元,但其抵押物是债务人刘星元抵押的一幢房产,因刘星元一直拖欠还款,现想再次将抵押给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张振亚想向马国忠借款20万元。

马国忠说:“你有钱呀,还借什么钱?你不是借给刘星元20万元吗?”

张振亚说:“收不回来呀。刘星元欠我那20万元是一拖再拖,误了我多少事!好在他河边的那套房子是抵押给我的。他这次从广州回来,我一定要跟他有个了结。”

马国忠说:“我知道,那套房子不错。如果你肯把那套房子抵押给我,我还是借给你20万元”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上述法律规定,只要马国忠、张振亚、刘星元都同意是可以转让。但本案是个特殊情况。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不应当离开主合同。从合同离开主合同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即使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马国忠要求单独转让房子抵押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得多,远不如张振亚把对刘星元的20万元债权、房子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转让给马国忠而得到20万来得简单明了。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朋友借款无抵押,抵押财产系他人;

抵押债权不分离,主从合同不分开;

债权抵押同时转,法律关系才明了;

分离转让均无效,到头全部皆落空。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法院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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