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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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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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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何时生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6-23 14:26)    点击:249

动产抵押何时生效?

  [导语]: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是一个非常美好的节日,是一个我爱你的节日。

  刚一上班,当事人吕建路就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找到胡永红律师,诉说他给朋友丁韬借款200万元,但是才5个多月。因其所开办的私营有色金属冶炼厂污染空气严重,目前要购买近300万元的治污染设备,否则政府将关闭其冶炼厂。借款时与朋友签订有抵押合同,不知现在如何处理是好?

  [案情简介]:吕建路与丁韬从小到大都是好朋友。吕建路开私营有色金属冶炼厂发了大财;丁韬办了个小五金厂,不见起色。丁韬想扩大产品和规模,但要更新设备,要加大投资。他开口向吕建路借款200万元。他说:“我现在厂小,全押上也不过几十万元。但我把明年底时全厂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都押给你,那时若还不上钱,随你怎么处置。”吕建路说:“好说好说。”但是,世事难料,我得防止意外。两年间无论何时,我若急需资金,就得按你这个条件收回。你看怎么样?你放心,只要我不倒,总会提供给你的。”双方按此精神签了合同。

  吕建路的话果然言中。签了合同才半年,他就遇到了生死抉择。原来冶炼厂污染空气严重,敷衍塞责多年,政府忍无可忍,终于亮出了黄牌:要么立即上马治污工程,要么关闭。

  现在吕建路急需资金了,抵押合同怎么办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吕建路与丁韬所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签了合同半年时,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吕建路急需资金,要就丁韬的动产优先受偿。

  又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以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即签了合同半年的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抵押财产。

  若丁韬不按照协议履行,则可以委托律师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对相关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协商处理。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动产抵押何时生效?

  朋友扩建把钱借,机器设备作抵押;

  还款时间不确定,急需用钱急时还;

  现有将有均可抵,工商部门来登记;

  合同生效抵押定,法律规定来设立。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法院旁边50米)

  撰稿时间: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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