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堵墙拆得?还是拆不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5:55) 点击:344 |
【导语】:中秋节前夕,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接到其顾问单位“某新时代物业公司”打来电话,反映其小区内一个叫宋春华的业主,在装潢其房子时,将承重墙拆除了,影响到该栋房屋的安全,现不听劝阻,我行我素,请求提供法律帮助。 【案情简介】:宋春华最近买了套了新房,觉得客厅不够大,就把客厅与一间卧室的隔墙拆下,把这间卧室并进了客厅。谁知这下捅了马蜂窝,楼上、楼下的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来了,说这堵墙是承重墙,拆不得!宋春华直纳闷:我在自己的房间里搞装修,又碍你们什么事了 ?莫名其妙!那么宋春华自己房间里的这堵墙是否拆得呢?胡永红律师在劝阻无效之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处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屋的承重结构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那就更不用说了。 【关键词解读】 【 专有部分】:为建筑物具有结构和使用上独立性的功能部分。所谓构造上独立性,即在建筑构造上与其他建筑物部分有隔离的设备而构成独立的空间部分。所谓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其具有满足业主生活需要并在社会观念上具有独立性。具体而言,是否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就区分的明确性、间隔性、通行性、直接性等来判断。构造上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并非截然区分而是相互结合的判断标准。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是专有部分以外的电梯、楼梯、基地等非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的附属设施等可以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例如物业服务用房。共有部分可以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权利归属关系,只能由法律来确定。 【诉讼结果】:宋春华最后恢复了承重墙,所有拆除和恢复的费用都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加以小结: 建筑物共有部分 专有共有有区别,业主使用勿侵权; 专有部分也限制,承重墙当属共有。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人民法院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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