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邻村之间水的冲突?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5-28 16:50) 点击:209 |
【导语】: 2013年8月、9月未下一滴雨水,饱受干旱之苦的西山村主任和书记、马家村主任和书记以及东山村主任和书记,以及三个村的部分村民代表找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寻求解决争端,咨询相关相邻用水的解决办法! 【案情简介】: 东、西山村这个地方本不缺水。一条山溪从西山村和东山村中间流过,又流到马家村。溪水足够西山村和马家村使用。东山村因为建村最早,往年大旱时曾建好了井灌体系,并不要依赖这条溪流。 谁知今年遇到了百年不遇的大旱,缺水引发了众多的冲突:一是西山村筑坝截流,把几乎全部溪水都引到了自己的地里,这激起了马家村的极大愤怒。有的村民说:“你会筑坝,我也会筑坝。待溪水旺的时候,我让你溪水排不出去,淹死你!”二是东山村也挤进来湊热闹,说什么“水是国家的,又不是你西山村的”硬要扒个口子引水。 这些冲突,亟待化解。均寻求胡永红律师支招看怎么办?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根据这个规定,西山村筑坝截流是不合法的,依《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马家村是可以要求其立即拆除水坝,按两村的人口、土地数量的比例分配用水。水量的缺口,要靠一起采取打井等抗旱措施来解决,不能自私的把方便全留给自己,把困难全推给别人。马家村也要教育自己的村民,像“我让你水排不出去,淹死你”这样的情绪应该受到批评,排水也要尊重自然流向嘛。 至于东山村,固然《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有:“矿藏、水流、海域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但是不等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自发地享有国有财产的物权。物权的取得,还必须有法律的分配。《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 东山村通常不用溪水,也未参加过对河道的开发、维护,可以按当地习惯处理,仍以不介入为宜,继续完善自己的井灌系统,才是最根本的出路。 【案件结果】:三个村主任、书记、村民代表听了胡永红律师的法律分析和建议,都握手言和,冰释前嫌,由胡永红律师主持签订了用水分配协议。 至此,胡永红律师用一首七律以示总结: 邻村之间水的冲突 山村干旱二个月,上游西村把水截; 下游马村想筑坝,排水不畅搞报复; 用水排水得便利,自然流向不可违; 万般无奈找律师,物权法律把围解。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人民法院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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