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停车坪需要哪里批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5-28 16:48) 点击:226 |
【导语】: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是玫瑰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最近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小区越来越多的业主买了小轿车,可却无地方停车,原来的停车位明显不够,为此带来很多纠纷和矛盾……胡永红律师该怎么支招呢? 【案情】:玫瑰花园小区的业主们有轿车的人越来越多,很需要一个停车坪集中停车,以便保护车辆。这样,大家的眼光都盯住了小区的一块绿地。小区只有这块绿地可以改建成停车坪。可是,这需要哪里批准呢?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所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结论】:故此,绿地要改成停车坪,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点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够改建。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加以总结: 改建停车坪 道路绿地是共有,公用设施也一样; 城镇个人可除外,公用部分业主定; 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应多数; 绿地改建停车坪,三分之二要同意。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人民法院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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