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楼上谁合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22 16:48) 点击:255 |
楼下、楼上谁合法? 李明和肖艳为楼下、楼上相邻业主。李明在楼上楼下的窗户之间钉了一个鸽笼,心想:这并不影响楼上的采光,也不妨碍楼上的通风,上下水、进出道路更是没有关系,肯定没有侵犯楼上的相邻权。可是肖艳却偏偏不答应,坚决要求拆除。她说:你的鸽笼超过了两家的地板平面,伸到我的墙墙壁上面来了,这不是占了我的空间?李明反驳说:我们业主专有就是四壁之内、天花板和地板之间。室外空间怎么能成你的了?争执不下,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室外空间为共有部分,李明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会议的同意私建鸽笼是不合法的,应该予以拆除。 本案不应该判为侵犯相邻权,不然,就支持了楼上业主的错误主张。 法律关键词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权与非专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谓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物的所有权与人的共同关系相结合的一种复合性权利。不过,这种成员权以业主大会的成立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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