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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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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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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国五条”避税对策及法律风险之我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1-20 17:07)    点击:292

      房产“新国五条”避税对策及法律风险之我见

胡律师:

您好!我是网站的编辑。房产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网上出现了各种避税方法,以下列举三种,请胡律师点评这三种避税方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及您对避税的一些合理建议。

避税方式一: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

此种避税办法的法律风险: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这完全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虽然卖方出据的有欠条,但在法律上仍可以视欠条无效。若金额巨大,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合理理议:“新国五条”细则规定: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为了防止这种避税方式的漫延,对凡是涉及到房、地产的经济纠纷,还要求法院、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加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

避税方式之二: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

     “新国五条”会议不仅再次重申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还在继2011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种以“五步走”的方式结婚、离婚作为手段规避税的方式有如下法律风险:

①:可能存在“假戏真做,终成真”的道德风险,出现避税人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房不在了,人也不在了,“人财两空”的局面,是赔偿了夫人又折兵。

②:同上理,也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民事行为一律无效。婚姻缔结地法院完全可以撒销此种结婚的婚姻登记行为。

③:这也是一种以合法的婚姻结婚登记形式作为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应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的。

④:违背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基本做人的原则,在道德和良心上会受到强烈的谴责。

合理化建议:应加强全民道德的提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和德治要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做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要二手都要抓,二手都要硬。

避税方式之三:将打算卖出的房产归到夫妻一方名下,然后夫妻离婚,拥有该套房产的一方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还需满5年才能避税),卖掉后双方复婚。

    本种避税方式和前面二种避税方式在法律风险方面和合理化建议方面本律师没有新的观点。和前面的理由、观点大同小异,这种避税方式只不过是开门见山,单刀直入,来得更加直接,不存在转弯磨角,在此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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