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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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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在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义无反顾的辞取了“铁饭碗”银行工作,做专职律师。

胡永红律师因不甘于平淡、枯燥、无成就感、无创新精神、整天听领导指挥、呼来唤去的银行上下班生活;后来就兼职到恩施市芭蕉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担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时负责和管辖恩施市芭蕉、白果、盛家坝三个乡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这三个乡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本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各种困难险阻、屡败屡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你我一握手,永远是朋友!无论春夏秋冬,你将永远在胡律师的心中。相信通过胡律师真诚、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帮助你成功,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和目标,帮助你到达胜利的彼岸!

                  胡永红主任电话: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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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占有的动产,物权何时道产生法律效力?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1-20 17:05)    点击:299

已经占有的动产,物权何时道产法律效力?

 

导语:阳春三月,春寒料峭的一个早上,中华建筑公司的习老总找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诉说其20多吨钢筋被债权人“偷”走了近三个月,派出所不管,现钢筋的价格早已翻了一番,到底是按“抢”时的价格抵帐?还是按现行涨价后的价格抵帐?胡永红律师明确告知,只能按现在涨价后的价格抵帐,债权人虽然“偷”走并早已占有钢筋,但按照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并不享有物权,物权仍然属于习老总,不必担忧吧!

 

 【案件简介】中华建筑公司欠恩施州某建材公司的的材料款10万元,久欠不还。一天建材公司趁中华建筑公司某工地晚上下班以后,出动几台车、几十个人,将建筑公司现场的二十吨钢筋一卷而空。

     建筑公司以涉嫌抢劫罪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察调查后向他们解释说,抢劫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是属于民事纠纷,应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几个月后,钢筋已由事发时的每吨约2千元暴涨到每吨约4千元。建筑公司更感到这样不明不白钢筋被拉走不行,就委托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向法院起诉建材公司侵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建材公司马上又委托律师提起了反诉,告建筑公司违约,请求清偿欠款。

      胡永红律师代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是建筑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而该法第三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明确,非经交付,而是抢、偷、骗、贪等非法手段,即使财物已经到手,也依法不享有物权。

    因此,法院应依我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建材公司不依法定途径解决纠纷,构成了侵权,应限以时日归还钢筋。而建筑公司拖欠货款,也构成了违约,也应限以时日清偿债务。

    为避免来回搬运钢筋的浪费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可以劝说建筑公司以钢筋折价后还债。而参照《物权法》第二十五之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用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尽管建材公司早已占有钢筋,但建筑公司在调解之日,在法庭开庭后才同意以钢筋折价偿还所欠债务,所以建材公司在法庭开庭调解时才正式获得钢筋的物权,当然此时应以钢筋涨价后的市场行情即每吨4千元的价格来作价,进行相互抵销。

   注意点:本案是调解结案。调解与判决有本质的不同。判决所体现的是法律精神,带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而调解所体现的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原、被告相互妥协、通融、谅解的意思,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服的话,没有上诉权。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完全支持并采纳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相互结清了全部债权、债务,又做起了新的建筑材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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