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通过“仲裁”来保护“物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1-20 16:10) 点击:305 |
怎样通过“仲裁”来保护“物权”? 【导语】:烈日炎炎的五月的一个中午,一位湖南邵阳老板和一位恩施本地朱老板,就双方所签订服装合同时,在何处解决矛盾、争议纠纷问题上始终达不成协议。最后,二位大老板共同将起草服装购销合同及如何解决何处为管辖之地,全权委托给胡永红律师处理。胡永红律师听了双方的叙述后,很快制定了一个双方均为满意的共赢方案……
【案情简介】:邵阳的服装生产商邵老板和恩施的服装销售商朱老板在签订服装购销合同时,想对今后解决矛盾争议的办法作出一个约定。朱老板指着《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说道:“反正不是邵阳,就是恩施。你看,如果我俩扯皮了,要打官司,来恩施解决怎么样?” 邵老板直摇头,说:“你怎么不来邵阳呢?” 双方都想把打官司的地方定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那么,能不能在株洲、恩施之外找个共同认可的地方来解决纠纷呢?
【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为人民法院对地域管辖的规定相当严格,所以如果想在株洲、邵阳之外想找个地方来解决相关合同纠纷,还可以走“仲裁”这条路径。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需要双方申请仲裁才行。 《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按照此仲裁协议,任何地方的仲裁委员都会受理本案。故双方可以任意约定和选择双方均能接受的仲裁机构。
【 本案焦点及关注点】: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之一,仲裁与诉讼不同,甚至有时截然相反。诉讼的合议庭是法院所指定的,而仲裁庭却是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诉讼是公开的,而仲裁是不公开进行的;诉讼是两审终审,而仲裁是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后,义务方不履行的,权利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重新仲裁,也可以向民法院起诉解决。
【非诉讼处理结果】:经过胡永红律师从中斡旋、居中调停,二位老板慎重考虑,最后选定在离二地都较近的武汉一家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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